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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00428号

孙继明与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继明;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428号 原告孙继明,男,汉族,1974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地:孝昌县县城107国道边。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明与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孙继明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继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继明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