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紫民初字第00447-1号 本院2012年8月6日对唐某某、邓某某诉李某某、李某甲银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该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五行、九行、十行中的“汉水”,补正为“自信”。
审 判 长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
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宁
[2012]紫民初字第00447-1号唐某某、邓某某诉李某某、李某甲银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修改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紫民初字第00447-1号 本院2012年8月6日对唐某某、邓某某诉李某某、李某甲银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该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五行、九行、十行中的“汉水”,补正为“自信”。
审 判 长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
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