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2年8月27日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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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2年8月27日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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