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温某甲。被告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甲于2012年8月2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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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甲与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温某甲。被告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甲于2012年8月2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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