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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766号

温某甲与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甲,温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温某甲。被告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甲于2012年8月2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