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法定代表人清水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国,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建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8.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
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