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617号
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正通。
委托代理人:吴东波、任一民。
被告:诸暨市新城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清。
委托代理人:王永建、骆倩。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新城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诸暨市新城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从2012年6月18日至今未形成其起诉要求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其诉讼目的已实现等,为此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尚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