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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

陈英德与刘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英峰,刘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原告陈英峰,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高连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何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英峰诉被告刘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陈英峰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陈英峰未按期交纳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英峰自动撤诉处理。陈英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65元,由原告负担,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曾伟坚

人民陪审员  侯继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