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原告陈英峰,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高连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何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英峰诉被告刘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陈英峰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陈英峰未按期交纳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英峰自动撤诉处理。陈英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65元,由原告负担,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曾伟坚
人民陪审员 侯继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