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0号原告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