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02号原告杨阳。委托代理人杨建荣。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忠林,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齐稳利,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牛毅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