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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376号

王冠锋与邱才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冠锋,邱才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376号

申请执行人:王冠锋,农民。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才风,居民。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8号王冠锋诉邱才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慈执民字第1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唐  志  伟

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春营(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