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45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因病死亡,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