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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452号

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45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因病死亡,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