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李彩茹,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尉林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茹诉被告尉林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茹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彩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彩茹承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