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3号申请人郑州德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州德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泽
审 判 员 刘 伟 英
代理
审判员 廖 泰 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