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徐XX,男。被执行人付XX,男。被执行人付X,男,系付XX之子。本院2012年2月24日受理徐XX依据(2011)0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付XX,付X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470元及利息,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2年2月28日公告向其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付XX、付X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徐XX可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彬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 李 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