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39号
申请执行人:杨孝庆,农民。
被执行人:苗吕文,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7号杨孝庆诉苗吕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吕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岑 建 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