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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昌,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李昌,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宋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昌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