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王书霞。被执行人刘玉中。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宝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