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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052号

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6
公开日期
2013-11-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俊,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俊。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维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平。

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向红,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德俊因与被申请人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德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英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