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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行审字第275号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银果、聂英兰社会抚养费案裁定书 (2)

法院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银果;聂英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邱行审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

被执行人:张银果。

被执行人:聂英兰。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张银果、聂英兰不履行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费六百二十一元,由被执行人张银果、聂英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马秀峰

审 判 员  李连生

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