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郭如光。
委托代理人: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少波。
被告:李骆英。
原告郭如光与被告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徐怡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
郭如光与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郭如光。
委托代理人: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少波。
被告:李骆英。
原告郭如光与被告周少波、李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徐怡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