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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民初字第2503号

管宜华与李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宜华,李荣强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管宜华(管银华),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生,郯城县。被告李荣强,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宜华与被告李荣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宜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宜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宜华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海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