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管宜华(管银华),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生,郯城县。被告李荣强,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宜华与被告李荣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宜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宜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宜华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海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