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非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郭延忠,男,汉族,厨师。被执行人磐石市东宁街无名居酒家。法定代表人张玉琴,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延忠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劳人仲字(2012)第2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书,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22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给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延忠与被执行人磐石市东宁街无名居酒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东宁街无名居酒家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于 长 华
代理
审判员 ��长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 桂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