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41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1257-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南海路45号。
委托代理人:忻美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910040030),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王维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12310337),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王维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以被告张卫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王维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卫、王维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