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黄川友,男,汉族。
被告:金付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川友诉被告金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川友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川友负担。
审判员 谭 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拜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