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99号
原告:杨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石一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