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高颖,女。被执行人苗宏志,男。被执行人鲍淑坤,女。申请执行人高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25800.00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颖与被执行人苗宏志、鲍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290.00元,由被执行人苗宏志、鲍淑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