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00号
原告:俞冬梅。
被告:黄伟丰。
被告: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丰,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冬梅与被告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冬梅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及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俞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黄伟丰、诸暨市伟半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