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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517号

毛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毛某,女,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

审判员  袁树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