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毛某,女,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毛某承担。
审判员 袁树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