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陈凤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甬慈民初字第15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告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前岸临港工业3号地块厂房(分段车间)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舟房权证岱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岱国用2007第013-20**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久和泓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前岸临港工业3号地块厂房(分段车间)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舟房权证岱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岱国用2007第013-20**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徐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艳
人民陪审员 孙新长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