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周世海,院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延鹤,男。被告王贞国,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 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