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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204号

潘菲与钟宏杰、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菲,钟宏杰,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杨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虞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204号

原告:潘菲。

委托代理人:潘福特。

被告:钟宏杰。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耀。

委托代理人:张广委。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金武。

委托代理人:杨祺。

被告:杨美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徐斌。

委托代理人:曾凝钰。

被告:虞敏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曹阳。

委托代理人:白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菲诉被告钟宏杰、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杨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虞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宏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潘菲撤回对钟宏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