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457号
申请人:郑华英,女,35岁,汉族,住沂水县。
被
申请人:任丰忠,男,40岁,住沂南县。 申请人郑华英与被申请人任丰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丰忠鲁G01XX**号斯太尔牌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丰忠鲁G01XX**号斯太尔牌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