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
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