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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635号

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