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群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国玉江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