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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仓民初字第2700号

XX龙、陈礼芬等与赖武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XX龙,陈礼芬,赖武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XX龙,男,193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礼芬,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赖武平,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陈礼芬与被告赖武平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龙、陈礼芬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98761,131)?)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龙、陈礼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挺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