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25号
原告:张西彬,无业。
被告:西安日报社(西安晚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
法定代表人:郝小奇,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龙,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彬与被告西安日报社(西安晚报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线索费450元,原告张西彬于2012年月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西彬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西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