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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25号

张西彬与西安日报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西彬;西安日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25号

原告:张西彬,无业。

被告:西安日报社(西安晚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

法定代表人:郝小奇,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龙,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彬与被告西安日报社(西安晚报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线索费450元,原告张西彬于2012年月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西彬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西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