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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435号

李XX,周?平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周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汇集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435号原告李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李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周坤平的母亲。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霞,住地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俊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深圳市汇集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盐田区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C1408。法定代表人何云燕。委托代理人廖红球,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李XX、周坤平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于2012年7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周坤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