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陕西宝至尊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系陕C557**小型轿车所有人。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申请人,叶静,男,汉族。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川SM09**号轻仓棚式货车所有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华秦花园C栋13号。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SM09**轻型仓棚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裁定书送达之日已满十五日,申请人未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金达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SM09**轻型仓棚式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田文峰
代理
审判员 庞赛利
人民陪审员 徐 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