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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962号

张国材与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材,张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962号

原告:张国材(身份证号:370226196912160054),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张立,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材与被告张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材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