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962号
原告:张国材(身份证号:370226196912160054),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张立,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材与被告张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材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