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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617号

周宏伟与金国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宏伟;金国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17号

原告:周宏伟。

委托代理人:王海金,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可娇,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国星。

委托代理人: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伟诉被告金国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宏伟负担。

审判员  洪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