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253号申请人周学文。被执行人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法确字第01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盛业置业有限公司及赵小贤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