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勾 灏
审 判 员 薛元博
代理
审判员 赵京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