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住所地:襄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利亚。
被告:曹艳辉,男,1971年8月13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诉被告曹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