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西芳,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郝 杰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