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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晤峰、朱才华,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群芳

人民陪审员  秦 枫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