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晤峰、朱才华,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群芳
人民陪审员 秦 枫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