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37072519841024199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赵凤爱自愿提供货车一辆(鲁G×××××)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某乙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