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锦江民初字第3581号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婷,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