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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4号

陈伟、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与徐成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徐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4号

原告:陈伟。

被告:徐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徐成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发水

审 判 员  龚荣军

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