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4号
原告:陈伟。
被告:徐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徐成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发水
审 判 员 龚荣军
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