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85号原告周荣富。被告张宝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富诉被告张宝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告张宝财价值2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周荣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押)被告张宝财价值2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告周荣富提供担保物(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房产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东生
审 判 员 张守强
审 判 员 计 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赵会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