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德城民初字第1020号

原告邹艳与被告李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艳,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邹艳,女,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银座商场职员,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七西村。被告李兵,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七西村委会工作人员,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与被告李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义修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